《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 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 并、分立、出卖、置换等体例,将全数或者部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联系关系的债权、
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让渡给其他单元和小我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此中 涉及的不动产、地盘利用权让渡,不征收营业税。那里所说不征收营业税,必需 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企业将全数或者部门实物资产让渡给其他单元和小我; 二是与让渡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承受全数或部门实物资产的 其他单元和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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