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让渡有关营业税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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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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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处所税务局,顺德市处所税务局:

近来一些处所反映,目前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经常发作股权让渡行为,但对那些股权让渡行为能否涉及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能否征收营业税,现行税法不甚明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先对企业股权让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白如下:

一、股权让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不该征收营业税。

  企业发作股权让渡,不管是企业部门股东将其拥有的部门(或全数)股权让渡给企业内的其他股东或企业原股东外的投资者,仍是企业的所有股东将其部门(或全数)股权让渡给企业原股东外的投资者,都是企业的所有权发作改变,并未涉及到企业的详细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发作转移。

  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让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961号)经省,企业发作股权让渡时,企业自己做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既使企业的股东已全数改换,或企业名称也已改动),其股权让渡不会涉及到企业的详细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发作转移,也就没有发作销售不动产和让渡无形资产的行为,因而,那种股权让渡行为也不该按“销售不动产”等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述股权让渡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正文》(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让渡不动产”等税目标规定,若被让渡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进股而构成的,无论是一次让渡仍是分次让渡,都依其投资进股时评估进账价值(下称进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让渡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若该项股权只是部门让渡,则依让渡时现实让渡部门占该项股权的比例与该项股权进账价值之积按“销售不动产”或“让渡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停止处置(拍卖、出卖),则对被处置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按“销售不动产”或“让渡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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