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附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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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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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附和见,能够向有关部分提出,有关部 门应当对选民注销中呈现的错误停止糾正,包管选民注销准确 无误,以免影响选举工做。

为了糾正选举中的漏误,列国都规定了有关选民注销的糾 错办法。综合起来,次要有三种体例:一是向行政官员提出申 诉,如瑞典、芬兰等国,选民如认为选民注销有误,均可向省长或 省行政委员会提出申述,由他们做出最末判决;二是向法院提起 诉讼,如英国,对选民注销有异议的,可在规按时间内向专门负 责此事的法庭提告状讼;三是混合式,即行政判决与司法审查相 连系,如挪威。

  并且,在特定情状下,某些国度的选民注销争议 以至能够提交到议会处理。

我国选举法第28条规定,关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附和见 的,能够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述。 选举委员会对申述定见,应在3日内做出处置决定。申述人如 果对处置决定不平,能够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告状, 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初决 定。因而,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附和见的,能够通过两条路子解 决:

(1)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述。申述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 日起5日内提出,选举委员会对申述定见应在3日内做出处置 决定。因为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选举投票日只要20天的时间,有 关公民应当尽快提出申述定见,选举委员会也必需挠紧时间及 时处置申述定见,不然可能会影响公民选举权的行使。

  同时,依 照选举法的规定,申述人对处置决定不平,还能够向法院告状, 假设选举委员会挈延了时间,最初可能就来不及纠正错误。

(2) 申述人假设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置决定不平,能够在选 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告状,人民法院应当

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告状人、选举委 员会的代表和有关人员应当参与。选举法之所以规定申述人应 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告状,是因为人民法院受案后 要足够查询拜访取证,假设没有必然的时间,就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 件的准确审理。选举律例定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做出判决, 是由选民名单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关于选民名单案件,法 院假设耽搁了时间,在选举日后才做出判决,即便确认申述人应 列进选民名单,也失往了意义,使申述人失往了行使权力的机 会。别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已由选举委员会停止了调 查,做出过处置决定,等于把了 一道关。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最初决定,当事人应当从命。

  即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平,也不 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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