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状下,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与投票选举。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关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附和见的,能够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述。选举委员会对申述定见,应在三日内做出处置决定。申述人假设对处置决定不平,能够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告状,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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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状下,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与投票选举。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关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附和见的,能够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述。选举委员会对申述定见,应在三日内做出处置决定。申述人假设对处置决定不平,能够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告状,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初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