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 人根据定做人所提出的品名、项目、数量、质量等要求,为定做人加工、定做、修 缮约定的物品所订立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二者有一定的共性,但 是仔细研究,二者有着根本区别:第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就研究开发新项目所签订 的合同,它的突出特点是“新”;加工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具体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而订立的合同,是一种重复性劳动。第二,技术开发主要是智力劳动,重在研究; 加工承揽一般是运用经验和技艺所进行的体力劳动,是利用自己的设备、仪器和测 试手段,面向社会进行专门项目的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测绘、 印刷、安装、广告等业务。
机械厂需要的新机械是当时国内市场尚无定型的产品, 该合同研究开发的技术内容是“新”的,体现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次, 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看,机械厂支付费用,提供参数,研究所完成研究、开发,其 合同主要内容均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合同应当是一 份技术开发合同,而且是委托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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