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的分类如下:
1、凡是分伤情判定,伤残判定两种,伤情判定凡是呈现在刑事案件中,判定原则为及时性,需要在发作损害后立即做,伤残判定要求不变性,需要等治疗末结后且病情相对不变时往做。
2、以原发性损伤为次要判定根据的,伤后即可停止判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次要判定根据的,在伤情不变后停止判定。
3、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用障碍为次要判定根据的,在损伤90日后停止判定;在特殊情状下能够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判定定见,但须对有可能呈现的后遗症加以阐明,需要时应停止复检并予以填补判定。
4、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末结或者伤情不变后停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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