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好刑名之学”的意思:少年勤学法令。刑名指战国时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做“刑名”。韩非子亦尚“刑名”。
“刑名之学”,阐明其时的法令,次要是以刑法为主,民法的内容很少——事实上也是如斯,即使在周秦之变之后,长达两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历朝历代的法令,也只是重视刑法,而对民法摘取不放在眼里立场。
先秦时代,中国整体上处于奴隶造社会形态,社会比拟后世,当然不兴旺,不兴旺的社会,那就招致了先秦时代的法造,偏重于刑法,而民法内容较少。当然,除此之外,夏商周三代总体上偏重农耕经济,而贸易经济,总的来说,还处于次要地位。
官府对商人的利益不存眷,天然,和商人利益有关的民法、商法,也不会有大的开展。
而刑法,则涉及到社会的不变。统治者当然会重视刑法了。因而不难理解,为何先秦时代的法令,被喊做“刑名之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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