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者:崔春霞 各人财富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令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近期,我司发作一路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纠纷索赔诉讼案件。三者方告状侵权的被保险人时,将我司列为了配合被告。该案索赔金额高达数万万元。
三者方并在告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富保全。恳求法院查封冻结被保险人及我司的财富数万万元。
根据规定,做为原告的三者方须供给保全担保。三者方即向某安保险公司购置了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法院收到某安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保函后,即冻结了我司在某银行的备付金账户资金数万万元。
接到分公司法务人员上报的此动静后,我十分震动。
原因有二:
其一、三者方的索赔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根本难以成立;
其二、司法理论中,在诉讼案件审理期间保全保险公司的财富实属稀有。
话说我负责我们公司的诉责险营业三年多,写过良多诉责险相关的理论和理论文章。
我曾经写过一篇拒保案例,该案例保全的对象就是保险公司,我们公司回绝承保,理由是申请保全保险公司财富的案件,没有保全的需要性。请参阅:
诉责险回绝承保案例系列之八 申请保全保险公司财富的案件回绝投保诉责险
事理很简单,保险公司的运营范畴就是承保加理赔。日常运营中,保险公司因与三者方或被保险人就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构成诉讼的案件非经常见。
假设每个诉讼案件法院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保险公司的财富停止查封冻结,出格是保险公司的账户资金,累计的金额将会特殊浩荡,保险公司的资金周转就会发作困难。
再加上银保监对保险公司有偿付才能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不会为了遁藏判决履行就转移财富。
而财富保全的目标次要是为了制止被申请人转移财富遁藏判决履行。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做为案件的被告,没有保全的需要性。
现实在生效判决的施行上,保险公司因为有财富,是更好施行的对象。有的律所就是基于案件随便施行的因素,专做保险纠纷案件。
食惊事后,我立即要求分公司法务,前去法院与法官口头沟通协调账户解封事宜。
法务沟通后反应了经办法官的定见:
起首,三者方供给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责险保全担保函,即便保全错误形成缺失,能够向供给担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是从形式上申请保全的材料具备。
其次,三者方是个难缠的老上访户,法院的操做每一步都必需确保依法合规。
第三,经办人已经向法院院长口头报告请示过此事,院长指示不克不及随便解封。
听到分公司法务反应的信息,我感应了此事的棘手水平。经根究后,我敏捷做出了以下几项应对办法,指示分公司法务:
第一、我司向法院提出解封的复议申请;
第二、找本地律师与法院停止沟通。
一天后分公司反应:
征询了本地一个比力有体味的律师。律师表达,解封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
因本地法院前一段时间保全了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也是千方百计沟通协调,申请法院解封,最初也没有胜利。向法院申请复议,根本就是梁山军师- 无用,走个过场罢了。
当然,律师也表达,不太领会关于不克不及保全保险公司的账户的规定,假设有法令根据,能够供给下,他再找法院沟通。
律师的说法固然出乎我的意料,但考虑各地的司法情况差别,我进一步觉得到此事的棘手水平。但是我的性格是不会轻言舍弃的。
我起首联络了我一个在法院施行庭工做的同窗,问他能否有相关不克不及保全保险公司的财富的内部规定。
他告诉我确实有如许一个更高院的规定,并告诉我规定的名称。我找到那个规定后,公然该规定是明白写着“不克不及保全保险公司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账户。
但是我司的备付金账户没在“人民银行”,而在其他银行。能否能够适用该规定?工作貌似又处于不确定形态了。
不外,既然规定不太吻合,律师没自信心,我们只能本身按流程停止,边走边看了。
我因而制定了三套应对的计划,通知分公司:
第一、根据流程向法院提进来除保全的复议申请,附上该规定;
第二、假设复议申请被裁定驳回,我们再申请以其他财富置换我们的账户资金;
第三、不得已时,向本地银保监局报告请示情状逃求搀扶帮助。
分公司指导其后也到法院找到法官,跟法官切磋解封的可能性,以及假设无法解封,能否能够用分公司的房产或保函,对冻结的账户资金停止置换。
法官表达,以房产置换账户资金不大可能,用保函置换的体例需要研究。
在那过程中,我刚好往中保协参与诉责险风控指引草拟的第一次会议。几个同业公司包罗出具保函的某安公司的核保相关人员均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我就借机在会议上倡导,我们保险公司不要承保保全保险公司财富的案件。
碰着此类案件,能够要求投保人将保险公司从保全申请书中删除,风控指引中也会提到那点。话说其实我不断也在那么做。
暗里里,我和为三者出具保函的某安公司的核保同业开打趣,说:“那个案件你们保全必定是错误的。等未来了案后,我会代表我们公司,告状你们公司保全错误,要求你们补偿我们公司的缺失。”
上周五,分公司法务向法院提交了去除保全的复议申请书。
今天,分公司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法院审查我们的复议申请后,认为我们的理由成立,做出了去除保全的裁定书。
听到此动静,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了。
通看整个过程,我觉得此事有几点值得总结:
第一、不信邪。假设认为有事理的工作不克不及随便舍弃,认实负责对峙到底说不定就能胜利。
第二、申请复议的理由必然要足够。在复议申请书中,我们除了提到我司偿付才能充沛的事实外,还提到《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打点财富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保险公司能够出具保函的规定,以及我司目前被银保监接收,银保监注资的事实等。那些事实,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第三、相信司法情况在向公开通明的标的目的行进。所以碰着工作,不要预设立场,认为四处黑幕潜规则等等,要根据法令停止一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