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督,官名。本意为管辖,总领。始称于东汉末。魏文帝黄初三年(公元222 年)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而都督中外诸军及大都督权位为最重,实为全国更高军事统帅。两晋南北朝沿袭了那种轨制。北周改都督诸军为总管,又有大都督、帅都督、都督之称。隋文帝时,三都督并为散官。
唐恢复旧称,设大都督府,后又分都督府为上中下。大都督(上都督)由亲王担任,也常用为赠官。中叶以后,
以节度使、看察使为处所更高长官,都督之名于是废除。元置大都督府,管辖诸卫。明代置五军都督府,各有摆布都督及
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分领京卫与各地卫所,为全国更高军政机关。
后各卫所仅余空名,都督成了虚衔。清初沿袭,后废除。
提督为清朝武官官职名称,位阶为从一*品官。就位阶上,比巡抚文官尚一^级,与文官尚书或总督平级。提督凡是为清朝各省绿营更高主管官,称得上封疆大吏。若以本能机能分,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海军提督,掌管区域达一至两省,数万平方公里,以至数十万平方公里。
清朝共在中国各地设置12名陆路提督,3名海军提督(福建海军提督、广东海军提督及长江海军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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