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阐明》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了债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门内容的效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了债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能够协议以抵押物折价获得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了债的,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权数额的部门回抵押人所有,不敷部门由债务人了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富回债权人所有。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作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富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体例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富。抵押财富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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