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宥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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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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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宥”的说法源自儒家典范《周礼•秋官•司刺》,即“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关于不领会法令、不料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忽略遗忘而形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三宥之法”是中国古代根据犯人心理决定立功轻重的最早的材料记载,该轨制构成于商代或者夏代,成熟于周代。

  “不识”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关于本身成为立功的行为、危害的对象或成果全不领会或领会不敷,应当减轻刑罚,那是最早的刑法上的事实熟悉错误。至汉代,将不识、遗忘、误认对象归纳综合为“误”,即关于对象的熟悉或不熟悉,以及熟悉的情状不符现实。西晋初期,张斐总结西晋以前的汗青体味,造出“意认为然谓之失”(《晋书•刑法志》)的概念。

  西晋以后历代刑律都沿用了那一刑法上的概念。唐、宋、明各朝都对“误”停止了规定,并明白其法定刑轻于有意立功。《大清爽刑律》对刑法上错误的概念停止了修订,规定“不知法令,不得谓非有意;但因其情节,得减一等或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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