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文职干部契合下列前提之一者,其配头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才能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机关批准,能够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手艺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戎行办事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陲国境县(市)、戈壁区、国度确定的边远地域中的三类地域息争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队伍,以及陆军、空军施行海上使命的船艇上退役或办事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手艺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队伍或船艇上工做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陲国境县(市)、戈壁区、国度确定的边远地域中的三类地域息争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队伍,以及陆军、空军施行海上使命的船艇上退役或办事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手艺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戎行办事满十年以上(此中在上述队伍或船艇上工做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档学校结业,并在导弹、卫星、核兵器试验操练基地处置试验、测控工做满五年以上,或在战术导弹队伍处置拆配查验工做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手艺军官、专业手艺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施行海上使命的)上退役,并在舰、艇、船上工做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手艺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罗飞翔、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退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队伍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手艺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戎行办事)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
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队伍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前提,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施行。驻京队伍空勤军官家属随军前提,按第七条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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