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na
根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
一、对为安设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创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处置个别运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小我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需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需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白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分应停止响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小我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停止年度查抄,凡不契合前提的,应取缔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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