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官改行安设工做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改行安设工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连系我省现实,造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设改行军官是一项持久的重要政治使命,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及中心所属驻冀单元和戎行治理的企事业单元,不管超编与否,都有安设改行军官及其随调配头的义务,必需从命国度大局,征服困难,积极承担使命实在做好安设改行军官工做。
第三条 军官改行安设工做在各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停止。
省、地(市)成立军官改行安设工做小组,下发军官改行安设办公室,负责军官改行安设的日常事务工做。第二章 移交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中心军委昔时的摆设和安设方案,改行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领受工做,由省军官改行安设办公室同一组织施行。
第五条 改行军官具备下列前提之一者,由我省领受安设。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进伍的;
(二)配头原籍河北省且户口如今河北省的;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配头不断在河北省生活并有常住户口十年以上的;
(四)改行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需要赐顾帮衬的;
(五)省内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手艺人员。
第六条 不具备以上所列前提或有下列情状之一者,我省不予领受安设。
(一)年龄满五十周岁的;
(二)不契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役条例》规定的退役前提的;
(三)夫妇均系现役军人,改行一方是外省籍的;
(四)在队伍有问题尚未结论的;
(五)受留党(团)观察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受过刑事惩罚的(过失立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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