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前提
1、功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峻疾病、短期内有灭亡求助紧急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施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功犯,从施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功犯,施行原判刑期(已弛刑的,按弛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弛刑时间),患慢性疾病、持久医治无效的。
但假设病情恶化有灭亡求助紧急、革新表示较好的,能够不受上述期限的限造;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往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功犯禁绝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施行的功犯在死缓施行期间的;无期徒刑功犯在无期徒刑施行期间的;
(2)功行严峻、民愤很大的;
(3)为遁藏赏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功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施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根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哄骗手段有意挈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打点保外就医后其实不就医的;
(5)违背监视治理规定经教导不改的;
(6)无合理理由,在规按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立功的。
4、保外就医功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进施行刑期:
(1)各类不合理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哄骗等手段有意挈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行外出或有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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