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过当致对方灭亡即涉嫌有意杀人功。根据刑律例定犯有意杀人功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关于防御过当构成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去惩罚”。在司法理论中,确定何种情状下减轻、减轻几,何种情状下免去惩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御的详细目标、过当的水平、罪恶形式以及防御行为所庇护权益的性量等个方面的因素。
同时服刑期间制止了别人立功属于有严重犯罪表示,对有期徒刑功犯在刑罚施行期间,契合弛刑前提的弛刑幅度为:假设确有悔改表示的,或者有犯罪表示的,一般一次弛刑不超越一年有期徒刑;假设确有悔改表示并有犯罪表示,或者有严重犯罪表示的,一般一次弛刑不超越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功犯,假设悔改表示凸起的,或者有犯罪表示的,一次弛刑不得超越两年有期。
目标
防御人停止防御是为了使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权力免受正在停止的犯警损害,而摘取的制止犯警损害的行为。其目标是出于还击和制止正在施行的犯警损害,那是防御过当的前提前提。
现实上,防御过当契合合理防御的前四个前提,仅仅是不契合第五个前提,防御过当应具有合理防御的前四个前提,即合理防御最根本的前提前提、时间前提、对象前提和主看前提。那四个前提贫乏任何一个,都不成能成立防御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立功行为,如挑唆防御、设想防御、防御不适时、防御圈外人等。
那些防御没有合理防御的主客看根底,其自己长短法行为,构成立功的,应按刑律例定的功名定功处刑。
素质防御过当是一种略微的立功行为,它的素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那是因为,从防御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御人固然出于制止正在停止的犯警损害为目标,但是有必然的罪恶心理,在主看上对本身还击和制止犯警损害的行为和成果持听任立场或忽略大意、过于自信的立场,客看上防御人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制止犯警损害所必需的限度。
损害了犯警损害人被刑法所庇护的部门利益,防御行为也就由最后的合理防御转化为立功行为,而合理防御的素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立功的素质是社会危害性,因而,防御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次要的,所以说防御过当是略微的立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