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盘,除由法令规定属于国度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按照法令规定对地盘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与抵偿。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不得侵吞、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让渡地盘。
地盘的利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定让渡。一切利用地盘的组织和小我必需合理天时用地盘。
如构成不法侵吞,应停行侵吞。
国度庇护地盘承包运营权,任何人和组织不得进犯,因地盘承包运营发作纠纷的,两边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息争决,也能够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法令根据:
《农村地盘承包法》第九条 国度庇护集体地盘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庇护承包方的地盘承包运营权,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进犯。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或者去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动或者去除。
第二十五条 国度机关及其工做人员不得操纵权柄干预农村地盘承包或者变动、去除承包合同。
第五十一条 因地盘承包运营发作纠纷的,两边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息争决。
当事人不肯协商、调和或者协商、调和不成的,能够向农村地盘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够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地盘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判决不平的,能够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过期不告状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劳。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损害承包方的地盘承包运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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