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贪污、调用、私分、截留、挈欠征收抵偿费等费用。《地盘治理法》第79条规定,侵吞、调用被征收地盘单元的征地抵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立功的,依法赐与行政处分。可见侵吞或调用征地抵偿费现实上属于贪污、调用公共财富,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置,尚不构成立功的,要依法赐与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侵吞、截留、调用被征收地盘单元的征地抵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赐与记大过、降级、罢免或开除处分。
根据《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关于侵吞、调用征地抵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人员,追查侵吞功和调用资金功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关于侵吞、调用征地抵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度工做人员,追查贪污功和调用公款功的刑事责任。需要特殊阐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下层组织人员侵吞、调用征地抵偿费的适用贪污功和调用公款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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