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浩荡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躲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本条功,告诉的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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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浩荡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躲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本条功,告诉的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