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是穷困的父母将年幼的女儿被将来的婆家领养,比及成婚年龄后,再与丈夫举行婚姻仪式,也称童养媳婚姻。
周代所实行的媵造,此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伴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劝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赉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示。
《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
童养媳婚宋代就起头呈现,明清渐成风俗,南方比北方更普及;北方有“豚养”(像小猪一样贱养)、“小接”(幼小即被男家接过往)、“孩养媳”等别称,南方有“养媳妇”、“等郎妻”、“小媳妇”、“新妇仔”……诸多名称。
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田主或布衣,往往花少许财帛买来,以节约聘礼。因为女家贫冷,养媳年幼,多有遭受凌虐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行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
。。。。。那里一个窦秀才,从往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现在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本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心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那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按,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进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童养媳风俗常发作在女方家穷困养不起孩子或无力出嫁,或者家庭变故如父母亡故无人抚育,就送或卖幼女做童养媳;领养的家庭也多因家贫娶不起媳妇而收童养媳,也有公婆有病收童养媳“冲喜”的,也有收养弃婴童养的……官宦上层家庭也有因外埠肄业仕进将女儿送人童养的。
那是一种包揽兼有买卖性量的畸形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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