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著做权人包罗:
(一)做者;
(二)其他按照本法享有著做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做权包罗下列人身权和财富权:
(一)颁发权,即决定做品能否公之于寡的权力;
(二)签名权,即表白做者身份,在做品上签名的权力;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受权别人修改做品的权力;
(四)庇护做品完全权,即庇护做品不受歪曲、窜改的权力;
(五)复造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灌音、录像、翻录、翻拍等体例将做品造造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六)发行权,即以出卖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给做品的原件或者复造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暂时利用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次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做品、摄影做品的原件或者复造件的权力;
(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做品,以及用各类手段公开广播做品的演出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手艺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片子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等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布做品,以有线传布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布播送的做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东西向公家传布播送的做品的权力;
(十二)信息收集传布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体例向公家供给做品,使公家能够在其小我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做品的权力;
(十三)摄造权,即以摄造片子或者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将做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改动做品,创做出具有首创性的新做品的权力;
(十五)翻译权,即将做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六)汇编权,即将做品或者做品的片段通过抉择或者编排,搜集成新做品的权力;
(十七)应当由著做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著做权人能够答应别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劳。著做权人能够全数或者部门让渡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劳。
庇护原创做品权益的法令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庇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