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便当,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度利益遭受严重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以致国度利益遭受特殊严重缺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将本单元的盈利营业交由本身的亲朋停止运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本身的亲朋运营治理的单元摘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本身的亲朋运营治理的单元销售商品的;
(三)向本身的亲朋运营治理的单元摘购不合格商品的。
【阐明】本条是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便当为亲朋不法取利立功的规定。
依据本款规定,为亲朋不法取利功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功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工做人员;
第二,行为人具有操纵职务便当,为亲朋不法取利的行为。
本条列举了三项详尽的行为:
1、将本单元的盈利营业交由本身的亲朋运营的。那是指行为人操纵本身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把握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当,将明知是能够盈利的营业项目交给本身的亲朋往运营,而把不盈利的营业交由本身所在的国有单元运营。
那里的“交由本身的亲朋停止运营”包罗交给由其亲朋投资、治理、控股的单元运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本身的亲朋运营治理的单元摘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本身的亲朋运营治理的单元销售商品的。假设行为人向其亲朋摘购或者销售的商品不是明显地背离市场价格不构成立功。
3、向本身的亲朋运营治理的单元摘购不合格商品的。那表达在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购进原素材时,从本身的亲朋运营治理的单元购人量次价高的商品。
第三,行为人的为亲朋不法取利行为,使国度利益遭受严重缺失的,才构成立功。本条所称“使国度利益遭受严重缺失的”,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利润或者转嫁本身亲朋运营的缺失,数额浩荡的。
本条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工做人员为亲朋取利功,规定了两档刑:使国度利益遭受严重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以致国度利益遭受特殊严重缺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