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特有财富,也称夫妻保留财富,即夫妻小我财富,是指夫妻在实行配合财富造的同时,按照法令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必然范畴的小我所有财富。根据产生的原因差别,特有财富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富和约定的特有财富。
规定夫妻特有财富的意义在于,它填补了配合财富造对小我权力和意愿存眷不敷的缺陷,避免配合财富范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庇护小我财富权力。
夫妻小我财富的范畴: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婚前财富是指夫妻在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富,包罗婚前小我劳动所得财富、继续或受赠的财富以及其他合法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
那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安康间接相关的财富。
因为那些财富与生命安康关系密切,关于庇护小我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应当专属于小我所有,而不克不及成为配合财富。
(三)继续、承受赠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富,属于夫妻配合财富。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小我意愿,庇护公民对其财富的自在处分权,假设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白指出,该财富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富就属于夫妻特有财富,回一方小我所有。
(四)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小我利用的特征,如小我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富。
(五)其他应当回一方的财富。
那项规定属于归纳综合性规定。夫妻特有财富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罗其他一些财富和财富权力。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新的财富类型的呈现以及小我独立意识的加强,夫妻小我特有财富的范畴也将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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