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崇奉自在。
任何国度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不得强逼公民崇奉宗教或者不崇奉宗教,不得鄙视崇奉宗教的公民和不崇奉宗教的公民。
国度庇护一般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操纵宗教停止毁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安康、障碍国度教导轨制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权力的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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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崇奉自在。
任何国度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不得强逼公民崇奉宗教或者不崇奉宗教,不得鄙视崇奉宗教的公民和不崇奉宗教的公民。
国度庇护一般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操纵宗教停止毁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安康、障碍国度教导轨制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权力的收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