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录用前提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的; (三)严峻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形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吋与其他用人单元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工做使命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岀,拒不纠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假设无故解雇员工,应依四十七条处置。第四十七条经济抵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原则向劳动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付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元所在曲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原则按职工月均匀工资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年限更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去除或者末行前十二个月的均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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