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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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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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新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庇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施行若干规定》及国度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连系本市现实情状,造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治理,详细包罗:

(一)住房公积金单元注销、开户、变动、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小我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审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治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令、律例和政策,造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详细治理办法,并监视施行;

(二)负责订定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前提,审批或受权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审批单元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受权治理中心审批单元超越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 治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治理。

第五条 下列单元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度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元;

(四)民办非企业单元;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元及其在职职工能够根据两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指公事员及与单元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颠末劳动仲裁部分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 有前提的单元能够根据两边自愿的原则,为现实工做不满六个月未签定合同的职工成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个别工商户、自在职业者能够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以1993年以前原则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时间妇两边,契合下列情形的,单元应为其成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两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成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原则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时间妻两边,补交房价款后,可根据《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填补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原则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成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卖公有室第楼房取缔原则价后有关政策跟尾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成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注销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单元应到治理中心打点住房公积金缴存注销。

新设立的单元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治理中心打点住房公积金缴存注销。

单元打点住房公积金缴存注销,应持单元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元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单元应指定专人代为打点住房公积金相关营业。

单元经办人应持单元受权拜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治理中心注销存案。需要改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治理中心打点变动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单元应在打点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注销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元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元驻京机构、分收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成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元名称、地址等注销信息发作变动的,应自觉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素材到治理中心打点变动注销。

第十五条 单元合并、分立、撤销、闭幕或者破产的,应自觉生上述情状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元或者清理组织到治理中心打点变动注销或者登记注销。

单元打点住房公积金变动注销或者登记注销,应出具有关证明素材。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小我注销信息发作变动的,应持相关证明素材打点变动注销。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今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进财务预算治理单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能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审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门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均匀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均匀工资乘以单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月均匀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根据国度统计局《关于认实贯彻施行》(统造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新参与工做或新调进单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订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元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元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元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治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治理中心将响应资金分配计进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我账户。

新参与工做的职工从参与工做第二个月起起头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进的职工从调进单元发下班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昔时更低工资原则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能够降低,以到达更低工资原则为限。

  单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稳定。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状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昔时下岗职工根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能够降低,以到达下岗职工根本生活费为限。单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稳定。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均匀工资的300%,别离乘以昔时单元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施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元超越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分或监管部分附和,并经治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分或监管部分的,经治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由财务部分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元,超越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元应按审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元和治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元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门,划回缴存单元。

第二十八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元,经本单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附和,并经治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能够打点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元昔时职工月均匀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分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匀工资的,不该申请打点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做应自收到单元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越一年。单元不克不及恢复一般缴存,需要陆续打点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打点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元,待单元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一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元,待单元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元与职工去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元持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能够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尚未成立住房公积金的单元,应到治理中心打点缴存注销,为本单元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单元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规定的职工范畴和原则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元,月缴存额可根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元职工月均匀工资或本市统计部分公布的职工月均匀工资计算。

单元和职工别离计算的补缴额,由单元同一缴存到治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元,经本单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附和,并经治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能够申请打点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 单元合并、分立、撤销、闭幕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元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打点有关手续前,明白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元撤销、闭幕或者破产时,应根据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定,了债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元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构成部门纳进破产了债法式优先了债。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单元暂时中行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元应为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 治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治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元或与原单元去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元或新单元未成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做,所在单元未成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元被撤销、闭幕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元内部封存,自愿转进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进集中封存库治理的,单元应向治理中心提出申请并供给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元或职工应打点小我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进新调进单元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畴内调开工做的;

(二)职工调进、调离本市的;

(三)单元合并、分立的;

(四)单元撤销、闭幕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进集中封存库治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元成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打点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单元与职工去除劳动关系,原单元应自与职工去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元构成劳动关系后,新单元应自与职工成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元合并、分立、撤销、闭幕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好变动注销或者登记注销之日起20日内持治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元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 单元不为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能够凭有效证明素材申请治理中心催促单元打点,

经催促仍不打点的,治理中心能够依本人申请打点。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一条 治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元和职工对账。

治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通知布告。

治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元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单元有权查询本单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状,治理中心应予共同。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状,治理中心应予共同。

第四十三条 职工、单元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状有异议的,能够向治理中心申请复核。

  治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赐与书面回答。

第四十四条 治理中心、受拜托银行及相关工做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治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供给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存折,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根据国度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旧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做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阐明。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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