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继续法》第十条第四款指出,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能够做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 一挨次继续人。本案中,李明随母改嫁后即随其继父配合生活,两边豪情较好。我们必需大白如许 一个事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其实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去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与生父或 生母的关系消亡,不只血缘关系无法消亡,并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也 不克不及够消亡。我国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之间斗气时所谓的隔绝父母子女关系的 气话是毫无根据的,也是与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各走各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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