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导的义务;子女对父母 有奉养搀扶帮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育义务时,成年的或不克不及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履行奉养义务时,无劳 动才能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米饭钱的权力。制止溺 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力,不得干预父母再婚以及 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改变而末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奉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 供养、生活上看管和精神上安慰的义务,赐顾帮衬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奉养 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奉养义务的人。奉养人的配头应当协助奉养人履行奉养义务。第十五条:奉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 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供给医疗费用。对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老年人,奉养 人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不克不及亲身看管的,能够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拜托别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看管。
在我国的一些处所受传统风俗的影响,良多人认为再婚的白叟,子 女就不需要再尽奉养义务了,至此再婚白叟的奉养已成为社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为什么会呈现那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1)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立起完美的社会养老体系体例,传统看念上仍 以家庭养老送末为主,出格是广阔的农村,良多农人年老后丧失劳动能 力,没有收进和生活来源,不像城市单元退休的职工和干部一样,退休后国度仍赐与必然的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
老年人体弱多病,看病食 药是一般现象,其他开收也日益增加,没有退休金,没有积存,那就给家 庭带来繁重的承担,出格是贫苦家庭,本身的日子尚且过得紧巴巴的。还有的子女抱怨父母再婚,担忧本身得不到父母的财富,于是在奉养问 题上设置障碍。(2)有的人认为“嫁出往的女儿泼出往的水”,认为女儿 嫁出往了,没有了对父母钱产的继续权,也就没有了奉养父母的义务。
还有的人认为父母再婚有悖传统伦理道德,觉得在人面前抬不起头来, 脸上无光,所以不情愿奉养。(3)沟通不敷,形成隔膜。父母再婚后,与亲 子女各居其家,不再配合生活,贫乏沟通,疏于往来,时间长了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日益淡化,构成难以化解和消弭的思惟隔膜。
贡献父母、奉养白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奉养、搀扶帮助父母 便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无论母亲能否改嫁,能否与子女配合生活,都不影响子女履行义务。在处理再婚白叟“赡 养难”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做工做:一是鼎力加强有关奉养白叟方面 的法令鼓吹工做,使义务人自觉自愿地实在履行奉养义务。
二是完美社会保障体系体例,完美农村养老保险轨制,以处理再婚白叟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