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结合会曾对“虐童”做出如下分类:一,家庭成员漠视或凌虐儿童;二,有关机构漠视或凌虐儿童;三,家庭以外的抽剥(童工、卖淫等);四,其他凌虐体例。此中,家庭成员漠视或凌虐又分为躯体凌虐、漠视、性凌虐和心理感情凌虐。
“从虐童行为自己的内涵看,它其实包罗了所有对未成年人的损害,不行‘幼师停止肢体损害’那么简单。”皮艺军说,“《未成年人庇护法》里有类似规定,但不具可操做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庇护法》欠缺一套可落实的司法法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靠性十分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才能。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告状,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不成操做性起首是现有法令对“什么是凌虐儿童”定性不清,以致良多人不晓得凌虐儿童的鸿沟,也不认为取乐、欺侮、漠视儿童的行为属于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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