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逃诉原则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视治理部分的工做人员,有意供给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逃诉:
(一)获利或者制止缺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投资者间接经济缺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以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反常颠簸的;
(四)其他形成严峻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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