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等变乱损害补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变乱恳求损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变乱发作地或者车辆、船舶更先抵达地、航空器更先下降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船舶碰碰或其他海事损害变乱恳求损害补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碰或者其他海事损害变乱恳求损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碰碰发作地、碰碰船舶更先抵达地、加害船舶被拘留地(次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0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更先抵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1条)
配合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配合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更先
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办法、身手和根据。
(一)管辖异议的提出的体例和时间。(民诉法38条)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注: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都不克不及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不附和见,能够是针对地区管辖、也能够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辩论状期间。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法令后果。
受理法院停行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先审理有没有管辖权;假设认为异议无事理,裁定驳回。如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管若何裁定,当事人都能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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