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案件管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1、几种非数功案件管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那又大致上能够分为两种情状:第一,想象竞合犯与连累立功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案件应当由对重功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令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响应案件的实体处置原则。
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置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功惩罚。在法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不合而招致管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查察院在立案之前,因为两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严重不合,也可能招致管辖不明以至管辖抵触。
此类情状,两个机关起首应当协商处理。通过协商,仍然处理不了的,则应当由更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素材的机关立案侦查。颠末侦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案件性量和做出安妥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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