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特殊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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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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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特殊原则如下:

第一,抵偿原则。那一原则次要是在尊重夫妻两边约定的同时,平衡夫妻两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力义务。《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回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看管白叟、协助另一方工做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抵偿,另一方应当予以抵偿。”。

第二,搀扶帮助原则。那一原则同样是为了保障弱势一方的权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小我财富中赐与恰当搀扶帮助。详细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阐明(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小我财富和离婚时分得的财富无法庇护本地根本生活程度。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小我财富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停止搀扶帮助的形式,能够是房屋的栖身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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