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人在中国范畴内立功的,根据刑事诉讼律例定的地区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公约义务的范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那种案件由被告人被挠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更高人民法院《阐明》第7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立功,由立功发作后该船舶最后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立功,由立功发作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后下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立功,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度签定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立功发作后该列车最后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标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更高人民法院《阐明》第8、9、10条)重视:那三种情状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立功发作的运输东西必需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发作立功时,该中国运输东西必需是在中国范畴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立功,由该公民主管单元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更高人民法院《阐明》第11条)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的立功,由该公民离境前的栖身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高人民法院《阐明》第12条)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立功,按照刑法应受惩罚的,由该外国人进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更高人民法院《阐明》第13条) 7。发现正在服刑的功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立功没有遭到审讯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假设功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功的次要立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能够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功的次要立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功犯在服刑期间又立功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功犯在脱逃期间的立功,假设是在立功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立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设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功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高人民法院《阐明》第14条) 8。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两边是在港、澳、台栖身的中国公民或者单元的,由立功地的下层人民法院审讯。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更高人民法院《阐明》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