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几类特殊案件的审讯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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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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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髙人民法院的司法阐明对几类特殊案件的审讯管辖做了如下规定:第一,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功行,在我国所承担公约义务的范畴内,由被告人被挠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在我国范畴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立功,由立功发作后该船舶最后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我国范畴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立功,由立功发作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后下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在国际列车上的立功,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度签定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立功发作后该列车最后停靠的中国车站 所在地或者目标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五,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立功,由该公民主管单元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六,中国公民在我国范畴外的立功,由该公民离境前的栖身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七,外国人在我国范畴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立功,按照《刑法》应受惩罚的,由该外国人进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需要提醒重视的是, 1998年最髙人民法院《阐明》规定一律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修改,通俗的外国人立功案件由 下层人民法院管辖。理论中若碰着那种情状,应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发现正在服刑的功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立功没有遭到审讯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假设功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功的次要立功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能够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功的次要立功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功犯在服刑期间又立功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功犯在脱逃期间的立功,假设是在立功地捕 获并发现的,由立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设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 现的,由功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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