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件管辖抵触的处理办法是:
一、受刑事逃诉者所犯数功别离属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查察院管辖的数功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
受刑事逃诉者犯有数功,有的功属自诉案件的功行,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另有的功属于公诉案件的功行,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查察院管辖。
那是理论中常见的一类情形。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管辖抵触的问题,不克不及仅仅从便于进步诉讼效率和有利于冲击立功的角度动身。而既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和对立功的有效冲击,又必需实在贯彻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等根本原则,重视庇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力。
总的原则是,对两部门功行一般应该适用公诉功行和自诉功行管辖权限的法令规定,别离由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询拜访,并适用差别的审讯法式停止审理,数功并罚,一并宣判。
二、立功嫌疑人犯有数功,各功别离属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查察院管辖,其抵触的处理。
对此,能够根据以下两种原则来处置:
1、次功随主功管辖的原则。
在立案之前,假设可以根据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立功嫌疑人的自首等素材,分清主功和次功的,应该由对主功享有管辖权的机关同一侦查,对次功有管辖权的机关积极共同。
2、优先管辖原则。那次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状:一种情状是立案前主功和次功难以分清,而又不克不及通过协商予以处理的,各部门功行应当同一由更先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立功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素材的机关立案侦查,另一个机关积极协助。
另一种情状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查察院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立功嫌疑人还犯了属于人民查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功行。假设已立案侦查的功行是次要功行,则由立案机关为主停止侦查;假设新发现的功行或者立功嫌疑人新犯的功行是主功,则能够由对该功行有管辖权的机关为主停止侦查。
三、几种特殊案件管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1、几种非数功案件管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那又大致上能够分为两种情状:第一,想象竞合犯与连累立功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案件应当由对重功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令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
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响应案件的实体处置原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置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功惩罚。在法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不合而招致管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查察院在立案之前,因为两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严重不合,也可能招致管辖不明以至管辖抵触。
此类情状,两个机关起首应当协商处理。通过协商,仍然处理不了的,则应当由更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素材的机关立案侦查。颠末侦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案件性量和做出安妥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