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鄙人述情状下,摘用特殊的地区管辖:
1、被告分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边分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栖身地的由原告告状时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栖身地纷歧致的,由原告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栖身地纷歧致的,由原告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元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栖身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栖身地纷歧致的,由原告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不决居,一标的目的人民法院告状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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