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作、变动、消亡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根据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告状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状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告状,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两边认可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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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作、变动、消亡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根据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告状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状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告状,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两边认可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