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常识产权律师案例】损害信息收集传布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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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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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常识产权律师案例】损害信息收集传布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系某高校传授,是涉案小说《XXXX》的做者,对涉案小说依法享有著做权。涉案“XXXX” 平台(包罗“XXXX”网站、“XXXX” APP、微信小法式“XXXX”),未经原告附和受权并付出酬劳的情状下,通过涉案“XXXX”平台向公家供给涉案做品的有声读物,使公家能够在其小我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有声读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进犯信息收集传布权。原告拜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团队,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灌音录像造造者对其造造的灌音录像成品享有 答应别人利用的权力,被答应人复造、发行、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传布灌音录像成品,还应当同时获得著做权人、演出者答应,并付出酬劳。因而,被告供给涉案做品的有声读物的行为假设未获得著做权人即原告的答应,则构成损害原告的信息收集传布权。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被告能否进犯了原告XX享有的做品信息收集传布权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XX系《XXX》等三部长篇小说做者,依法享有著做权包罗做品信息收集传布权,受法令庇护。被告在未经原告答应并付出酬劳的情状下,私行通过其运营网站向公家供给原告小说做品的电子文本、音频文本,使公家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做品,进犯了原告XX对涉案做品享有的信息收集传布权,依法应当承担响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收集传布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体例向公家供给,使公家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做品的权力。《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信息收集传布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收集用户、收集办事供给者未经答应,通过信息收集供给权力人享有信息收集传布权的做品、演出、灌音录像成品,除法令、行政律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损害信息收集传布权行为。本案中,被告被告损害了原告XX享有信息收集传布权。被告辩称其利用涉案做品合法合规,不克不及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做权人答应,复造、发行、演出、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其做品的,应当承担停行损害、消弭影响、赔礼报歉、补偿缺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其承担承担停行侵权、补偿缺失等民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令根据。

二、关于适用赏罚性补偿标准确定经济缺失金额问题。

本案中,原告的现实缺失、被告的违法所得、权力利用费难以计算。因有意侵权时间长情节严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有意损害别人常识产权,情节严峻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响应的赏罚性补偿”、《著做权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做品的类型、出名度、做品的首创性较高以及侵权行为的详细情形,同时考虑原告XX为维权一定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被告被告补偿经济缺失人民币XX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收入的合理费用XX万元,共计XXX万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令根据。

【审理成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 0107 民初XXX 号

展开全文

原告:XXX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XXX与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损害信息收集传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法式审理。原告的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李武平、陈春丽;被告公司拜托的诉讼代办署理人吴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行侵权,删除在其运营的网站名称:XXX,网址:、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涉案小说《XXXX》在对主题思惟、故工作节等的表达上具有必然的首创性,属于小说类型的文字做品,根据该做品的合法出书物上的做者签名以及该做品的出书合同即 《图书出书合同》等事实,能够认定原告系该做品的做者,依法享有该做品的著做权,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XXXX” 平台(包罗“XXXX”网站、“XXXX” APP、微信小法式“XXXX”)上的涉案有声读物《XXXX》与涉案做品的内容一致,属于对涉案做品的声音演播内容所造造的灌音成品。被告通过涉案“XXXX”平台向公家供给涉案做品的有声读物,使公家能够在其小我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有声读物,该行为应受信息收集传布权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灌音录像造造者对其造造的灌音录像成品享有 答应别人利用的权力,被答应人复造、发行、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传布灌音录像成品,还应当同时获得著做权人、演出者许 可,并付出酬劳。因而,被告供给涉案做品的有声读物的行为假设未获得著做权人即原告的答应,则构成损害原告的信息收集传布权。现被告供给其与北京XXXX公司签定的《版权答应利用协议》 及相关填补协议做为其利用涉案有声读物的受权根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根据《数字做品协做合同》及合同末行声明,原告将涉案做品的数字化版利用权、数字化复造权、信息收集传布权、以及上述权力的转受权以独家的形式授予北京XXXX公司,受权期限为两边签字之日(20XX年X月X日)起X年,原告也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告知北京XXXX公司合同到期后末行,不再续约。故原告受权北京XXXX公司期限截行至20XX年X月X日。因而,北京XXXX公司有权转受权别人利用涉案有声读物,但利用期限遭到上述受权期限的限造,即截行于20XX年X月X日。北京XXXX公司对被告停止转受权,也应遭到上述受权期限的约束,因为被告在20XX年XX月XX日还在利用涉案有声读物,而该日期已超越原告对北京XXXX公司的受权期限,无论北京XXXX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受权期限能否到期,被告的利用行为也超越原告的答应的期限, 因而,被告构成损害原告的信息收集传布权,被告关于已经获得信息收集传布权不该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撑持。 故被告应当承担停行侵权、补偿缺失等民事责任。基于涉案有声读物已做下线处置,故原告主张停行侵权,删除涉案有声读物的诉请已实现,本院不再处置。关于补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现实缺失或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连系国度有关利用文字做品付出酬劳的规定,依法裁夺补偿数额为XXXXX: 1.被告做为专业供给有声读物收听等办事的平台运营者,在获得受权时应当履行合理重视义务,认实审查受权人所做受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特殊是原始著做权人的受权文件,故被告晓得或应当晓得别人有权对其停止转受权的期限,有前提、有才能发现所获受权已超出原告答应的期限。因而,被告疏于履行合理重视义务,具有主看过错。鉴于被告行为在形式上事实有受权 根据,并不是间接歹意利用,故过错水平相对较轻。2.被告利用的是涉案做品的有声读物而非文字做品自己,该有声读物并不是原告造造,侵权行为对原告形成的损害相对较轻;3.涉案做品字数达 XX万,有声读物达XX集,时长XX个多小时,具有必然的长度,原告具有必然出名度4.原告就统一涉案做品类似纠纷针对差别主体提起多告状讼,部门主体受权来源不异,案件的补偿数额应纳进本案考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补偿经济缺失及合理收入费用共计XXXXX元;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XXX承担XX元,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XXXX元。

如不平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自在商业港常识产权法院。

附相关法令条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形成别人民事权益损害,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法令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答应人复造、发行、通过信息收集向 公家传布灌音录像成品,应当同时获得著做权人、演出者答应, 并付出酬劳;被答应人出租灌音录像成品,还应当获得演出者答应并付出酬劳。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状,承担停行 损害、消弭影响、赔礼报歉、补偿缺失等民事责任:

赐与补偿;权力人的现实缺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能够参照该权力利用费赐与补偿。对有意进犯著做权或者与著做权有关的权力,情节严峻的,能够在根据上述办法确定命额的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赐与补偿。

权力人的现实缺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力利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与五百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补偿。

补偿数额还应当包罗权力报酬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收。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信息收集传布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收集用户、收集办事供给者未经答应,通过信息网 络供给权力人享有信息收集传布权的做品、演出、灌音录像成品,除法令、行政律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损害信息收集传布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收集办事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操纵文件分享软 件等体例,将做品、演出、灌音录像成品置于信息收集中,使公家可以在小我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阅读或者其他体例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施行了前款规定的供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 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应当供给证据加以证明,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给证据或者证据不敷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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