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在其会计和税收处理中,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确认,特别是税前扣除等存在诸多误区。对赌协议是指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在信息不对称、未来盈利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V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中,调整对价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股权或股份补偿式。投资者在对赌协议中主要会涉及到现金支付或股权支付。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协议,并同时约定,如果将来某几年A公司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既定的百分率,对赌协议的对方向投资者赔偿一定数额的公司股权。单向调整还是双向调整,取决于投资协议的双方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对目标公司股权估值模型及其参数选择的积极、居间或消极谨慎而确定的PE或PB倍数。
第二,货币补充式。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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