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治理 鞭策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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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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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扩展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治理局结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美并明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治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当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次要内容包罗:一是同一标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合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治理规则。二是完美即期结售汇治理,容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办署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打点。三是优化外汇风险治理政策,进一步扩展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缔柜台交易的敌手方数量限造。四是优化汇出进币种婚配治理,提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当性,鼓舞持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白主权类机构外汇治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贸易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打点注销。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撑持和标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等相关法令律例,造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契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国度外汇治理局通知布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办署理等形式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罗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抉择汇进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舞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利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付出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办署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收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施行监视治理和查抄。

第七条 国度外汇治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注销治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分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存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劳文件后10个工做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度外汇治理局本钱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钱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注销。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应凭在本钱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营业注销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公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进范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进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治理费等),出卖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钱收进,契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消费品交易相关资金划进,境内打点结售汇相关资金划进,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彼此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公用账户内资金划进,以及契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度外汇治理局规定的其他收进。

展开全文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畴是:付出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本钱金、收益汇出境外,契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消费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打点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彼此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公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契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度外汇治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处。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等重要信息发作变动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本钱项目信息系统打点变动注销。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封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封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做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登记注销。

第十条 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公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利用、汇兑等遵照划转后渠道的相关治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进资金币种原则上应连结一致,不得停止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进“人民币+外币”停止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越累计汇进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持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恰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消费品交易,治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合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消费品交易:

(一)做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办署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间接进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营业进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消费品交易:

(一)做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办署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营业进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公用外汇账户,可凭营业注销凭证打点。该公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打点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消费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好处理、包管金治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同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打点。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消费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办署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存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存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消费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消费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罗债券投资的本金、利钱以及市值改变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作改变而招致外汇风险敞口改变时,在5个工做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做日内对响应持有的外汇衍消费品敞口停止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可乖巧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造,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初次开展外汇衍消费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许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资金汇出汇进时,应对响应的资金收付停止实在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实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共同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供给实在完全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办署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治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银行间营业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办署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根据《通过银行停止国际出入统计申报营业施行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停止国际出入统计申报营业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欠债及交易统计轨制》(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度外汇治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营业数据摘集标准(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即期结售汇的,根据对客户即期结售汇营业向国度外汇治理局履行统计和陈述义务;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即期结售汇的,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停止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外汇衍消费品营业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消费品交易信息。

(二)做为对客户外汇衍消费品营业向国度外汇治理局履行统计和陈述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间接进市形式或主经纪形式开展外汇衍消费品交易的,应根据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打点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消费品营业的,若利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备,应契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办署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治理局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等法令律例予以惩罚:

(一)未按规定打点注销的。

(二)未按规定打点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进的。

(三)未按规定打点账户开立或封闭,或未按规定利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打点外汇衍消费品营业的。

(五)未按规定陈述信息和数据,或陈述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供给虚假素材、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停止国际出入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陈述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蓄治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产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办署理人(贸易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素材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治理局负责阐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度外汇治理局关于境外中心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度外汇治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治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度外汇治理局关于完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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