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奥运会若取缔则已购门票不退,该规定能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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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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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奥运会若打消则已购门票不退,该规定能否合理?

  近日,关于东京奥运会能否如期举行的争议不竭,因为疫情如今正处于国际发作期,原定于7月份举行的东京奥运会有可能面对取缔。东京奥组委18日公布称:若因疫情取缔东京奥运会,已售门票不成退。组委会在规章中明白写道,“当法人因不成抗力因素未能履行2020年东京奥运会门票规章中规定的义务时,法人不消承担相关责任。”此时不但是买了票的小伙伴们郁闷,就连没有买到票的食瓜群寡们也不淡定了,花钱买了票最初不克不及看奥运会还不克不及退票,那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东京奥组委的做法有没有法令根据呢?

  起首,东奥委提出的“不成抗力”是指“天灾、战争、暴乱、兵变、内乱、恐惧事务、火灾、爆炸、洪水、偷盗、歹意形成的损害、歇工、出进限造、气候、圈外人的干预行为、涉及国防、公共卫生的告急事态、国度或处所公共团体的行为或限造等等,一切法人无法掌握的因素。”也就是说因为疫情招致东京奥运会无法如期举办,属于规章中的不成抗力原因,最末使得角逐无法一般停止,组委会做为法人都没必要承担退票责任和义务。

  那就像你在购置景区门票时,会有响应提醒告知你“此票一经售出不予退换”,此时假设你买完票发现景区发作天灾或不成抗力已经不克不及再往参看了,那么根据景区规定,该票不予退换。相信良多人也在生活中碰着过那种有些“蛮横”的条目。那么那一类条目有没有法令效劳呢?一般来说,消费者购置了门票,就相当于与景区签定了一份合同,等于默认承受了景区的治理规定。假设门票长进行了相关的约定,消费者就需要遵守,不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从那个意义上讲,景区假设不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约定的不退换票也无可厚非。

  不外,从合同履行来看,那种做法明显欠缺公允。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去除合同:(一)因不成抗力以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标;无论是购置了景区门票仍是奥运会门票的人必定是以到现场参看为目标,假设因为奥运会取缔招致看看不了,那么合同目标已经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主张去除合同。其次,即便组委会在规章中明白了本身不承担责任的情形,通过购票须知和门票告知了不退换票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局条目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供给格局条目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肃清次要权力的,该条目无效。”

  《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运营者不得以格局条目、通知、声明、店堂通告等体例,做出肃清或者限造消费者权力、减轻或者免去运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抵消费者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由此看来,奥组委关于不退门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存在不公允现象。

  遭到疫情的影响,小到演唱会、片子、出国游等活动都被迫取缔,大到一个世界体坛的多项赛事都延期或取缔,而包罗斯诺克巡回锦标赛和法网在内的多项赛事,都表达会给球迷退票,但东京马拉松不退报名费,名古屋马拉松也是不退费,现在东京奥运假设无法一般举办,购置门票的看寡也无法退票,天然会因而遭受非议。对此,小编只能说看来没有买到东京奥运会门票的小伙伴才是幸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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