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恳求权只能是由遭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罗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克不及代为行使。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1条是有明白规定的。同时,我国《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明白规定:“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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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的恳求权只能是由遭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罗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克不及代为行使。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1条是有明白规定的。同时,我国《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明白规定:“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