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 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民告官”,有的“告官不见官”, 高高在上,一手遮天,官官相护,垄断律师资源、堵塞“民告 官”途径的做法,形象地反映了“民告官”的艰难,也是行政 权一权独大、司法行政化的极致表现,从而导致行政诉讼的起 诉难、受理难、审判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群众抱怨和不满, 反感极大。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 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官”和 “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日 常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律己,铁面无私,公道正派。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规 范行政行为,切实为民排忧解难,维护好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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