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论坛』 加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将我的合法财富判给犯警之徒(转载)(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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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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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

  为了保护被告不法窃取我的合法财富,主审法官窜改我的"诉讼恳求" ,扼杀我的"诉讼理由"及审理不针对法定的"诉讼标的",在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和法令根据的情状下,在完全倒置原告与被告的地位关系 颠倒是非的情状下,将我的财富判给了犯警之徒.

  一

  纠纷肇端于我的一次善举:1992年,张斌泉离婚后孤身一人,无房可住,做为其兄,为了帮他,我将一套在1981年时用800元购得承租权并签有公证合同的51平米的市区住房让他栖身,本身与两名“同住人”即老婆、儿子则往租住他人的房子。千万没想到,祸根会由此而起,1998年,当其得知该房已列进拆迁范畴,即通同房管站的指导,骗取我的身份证,冒充我的签名,在我及两名“同住人”均毫不知情的情状下,将该房的“户主”变动到本身的名下。曲至2004年9月正式施行拆迁时,我才得知该房已被其变动。为了制止骨肉相残,我仍看在手足的份上,只要求他还我一半产权。在房管站新指导及拆迁办指导均出头具名斡旋的情状下,仍遭他的回绝。在让无可让的情状下,于2005年8月,我以张斌泉为第一被告,房管处为第二被告,以“恳求判决该转户变动单不法无效”为诉讼标的,提告状讼。成果是平湖市法院一审、嘉兴市中院二审均将我驳回。

  两次审讯没有拿出一丝一毫的合理理由,地道是颠倒是非之成果。那使我无法承受。

  二、

  为了削减篇幅,仅就民一庭庭长张惠谊主审的“浙江省加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加民一末字第 74号判决”的情状,做触类旁通的如下介绍:

  1.扼杀我的全数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是:

  (1)在该“转户变动单”上,被告张斌泉冒充我“附和变动”的签名。(注:对此,二次审讯均无异议)显然,他违背了《民法公则》第4条、第6条、第63条第3款、第99条的规定.(还契合《刑法》第270条“侵吞功”的客体要件.)

  (2) 该“转户变动单”上,被告张斌泉以“兄弟关系”做为仅有的“变动理由”,将我的那套房产权属转到本身的名下,显然与《民法公则》第55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民事法令行为应具备的法定前提不符,理由无法成立。

  (3)该“转户变动单”上“注2”规定要具备“两边无疑义、两边签名、两边盖印”那三个前提,变动关系才气成立。显然,那三个前提具有法令效劳,而“转户变动单”则发作在那三条“要式法令行为”无一被履行的前提下,无疑长短法的。

  (4) 房管站的那位指导私行对那一涉及巨额财富权属的公证合同停止变动,完全违背了《民法公则》第5条、第57条、《合同法》第77条及《城市房屋权属注销治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根据那4条规定,足以证明其是在滥权,完全契合《民法公则》第66条第4款“负连带责任”的客体要件。

  (5) 该房承租权是我买断的,根据拆迁规定,房子的产权回户主所有.而该“转户变动单”能否合法所决定的恰是那笔财富的最末回属。由此可见,那是一桩财富权属性量的纠纷案件。被告张斌泉既不是该房租赁的“同住人”,更不是该房租赁的“当事人”,从法令层面来讲该房财富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其底子就不具有申请变动的主体资格,房管站也不具有受理那一“申请变动”的法定前提和理由。那位指导私行承受而且批准那一“变动申请”,显然是"歹意通同"的成果。那与《民法公则》第58 条第4项:“歹意通同”的规定情形完全相符;还违背了第75条第2款的规定。

  (6) 被告张斌泉将骗往的身份证充任“受权拜托书”,显然荒谬无稽。身份证不具备《民法公则》第65条规定的“受权拜托书”应具备的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定效用; 其次,根据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在过后未经我“逃认”的那一冒充的代办署理行为,是被告以虚构事实、隐瞒本相为办法,以不法占有我的财富所有权为目标,动机与行为均违法(还契合〈刑法〉第266条诈骗功的客体要件)再其次,“转户变动单”上表露了三个无法掩饰的瑕疵:冒充我的签名、贫乏一个我单元的盖印及拿不出任何合理的变动理由。那三个瑕疵恰是被告背着我所为的一定成果,两者之间已然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由此证明该身份证是他骗往所得;最初,还有一个弄清那个实假代办署理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只要问一下被告张斌泉:为什么要冒充原告的签名?为什么要拿“身份证”来取代而不间接向原告索要受权拜托书?以“兄弟关系”为变动理由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让原告的单元盖印?为什么原告要将那笔巨额财富无偿转到你的名下?我敢必定那五个问题他一个也答复不了,本相天然大白于全国。

  根据17 条实体法所枚举的上述六大诉讼理由已然构成了完全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两被告在我及两名同住人均毫不知情的情状下,合谋“变动”我的合法财富,行为自己完全不法。

  难以想象的是,那六大诉讼理由在该判决书上只字未提,被全数扼杀。那显然是主审法官无法驳斥那些诉讼理由而使然。“三大诉的要素”之一的“诉讼理由”,既是

  构成诉讼的需要前提,更是原告胜诉的前提前提,一旦被扼杀,原告胜诉的权力及庇护本身合法财富的权力均被褫夺。由此可见,那是一次没有丝毫公允公允可言的野蛮审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138条第1款第1项及第151条那三条法令来权衡那一“扼杀”行为,显然是主审法官在滥用权柄

  2.扼杀案件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也在“三大诉的要素”之列。本案的“诉讼标的”就是要弄清该“转户变动单”能否合法?以确认被告有否进犯我的合法财富?那恰是本案审理所必需指向的详细目标和庇护对象。法庭只要在确认我供给的诉讼理由无法成立的情状下,才气驳回我的诉讼恳求。使人目瞪口呆的是,驳回我的“诉讼恳求”所利用的所有事实和理由,均与该“转户变动单”能否合法且我的合法财富有否遭到进犯竟然没有丝毫联系关系,以至对那两个决定本案胜败必需要答复的关键问题只字未提。那足够证明审理压根就没有针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涉及案件的诉讼实体。显然是因为主审法官无法否认那一“诉讼标的”的合理性而避开了那一"诉讼标的"。至此,为了要判我败诉,那位主审法官不吝以扼杀“三大诉的要素”之中的两大体从来到达目标,足以证明“判决”自己底子无法成立。

  3.推翻我的诉讼主张,没有供给任何“证据”: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实在情状的一切事实”,“任何诉讼上的证据都须具备联系关系性、客看性、合法性”。据此来辩分本案审讯所供给的事实有没有证据效劳:“张坚十多年未在该房栖身”;“合同到期后,张坚未与房管处打点任何手续,而是张斌泉向房管处打点续租手续”;“张斌泉持张坚身份证与房管处打点曲管公房租赁转户变动手续,房管处因当事人的申请并根据张坚不在该房栖身,租赁房屋由张斌泉与其母栖身的事实审定批准了转户申请,房管处的行为并没有不妥之处”;“以上诉人名义签定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未向房管处申请续租,也没有向房管处交纳租金”。那四条所谓的事实有没有证据效劳,完全在于其有没有证据的三种属性:

  被告要想推翻原告的“诉讼恳求”,惟有成立在推翻其“诉讼理由”的根底之上才气成立,而那4条所谓的事实并没有针对我的“诉讼理由”,压根就没有涉及“该转户变动单能否合法?”那一案件争议的焦点。由此证明那4条所谓的事实与本案没有“联系关系性。”

  因为与本案没有联系关系性,所以无论那4条事实能否客看,对本案来讲,均不具有“客看性”。

  将那些不具有联系关系性、客看性且均未经量证的事实来充任推翻我诉讼主张的根据,显然是不根据法定要乞降法式搜集、查证之成果,不具有“合法性”。

  那些没有丝毫证据属性的东东,被强行做为推翻我诉讼主张的“证据”,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由此证明案件自己底子就没有证据可推翻我的诉讼主张。

  4.在没有供给任何法令根据的情状下停止判决:

  根据我们国度施行“成文法"的规定,每一份判决书都必需供给法令根据。对此,《民事诉讼法》第7条及第138条第1款第2项有明白规定。而本案判决连那些编造的事实自己也无法供给一条法令根据。由此可见,判我败诉底子就没有法令根据,完全在裸判。

  5.褫夺我的原告主体资格:

  褫夺恳求权:主审法官公开将我的“恳求判决该转户变动单不法无效”那一“诉讼恳求”窜改为“恳求裁撤两被上诉人的民事行为”,由此将我主张的“确认之诉”改动为“裁撤之诉”;将我的权力主体资格、我的合法财富被不法侵吞的事实及法定的审理目标和庇护对象等等一笔勾销。显然,那是因为其无法推翻我的那一“诉讼恳求”而使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 条规定,足以证明那位主审法官是在停止权柄干涉,已然构成了侵权。

  褫夺主张权:为了要避开案件纠纷的本色,主审法官不根据我主张的案件性量即“财富权属纠纷”,而将被告主张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定为本案“案由”。显然是褫夺原告的主张权付与被告享有,完全倒置了原告与被告的地位关系。

  更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发布过两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个是(法发《2000》26号),第二个是(法发《2008》11号)。无论是前者仍是后者,明大白白都要求根据原告主张的案件性量来确定案由。显然,那位主审法官完全倾覆了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由规定》;其次,“案由”问题只是一个诉讼常识问题。《法学词典》将其释义为:“每一特定诉讼案件的原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恳求。”由此可见,根据被告的主张确定“案由”,显然是让被告站在了原告席上,完全倾覆了那一最根本的诉讼常识;再其次,一个更明显的破绽就是本案“案由”没有供给任何法令根据,而法令人都晓得:案由确实定,必需具有实体法或诉讼法为根据。由此证明,那一“案由”不具备法定构成要件,底子就无法成立。

  那位主审法官最最野蛮之处就在于此:原告无权陈说诉讼理由,无权提出诉讼恳求、无权主张案件性量,创始了司法史上吉尼斯世界笔录!

  6.倒置审讯法式颠倒是非:

  寡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差别,其享有的权力也差别。原告因为合法权益遭到进犯而恳求司法庇护,天经地义享有恳求权和主张权;而被告则是被追查责任的一方,只能享有辩解权。那两者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容倒置,一旦被倒置,两者的地位被倒置,权力被倒置,案件的审理对象和庇护目标等等均被倒置,那就是审讯法式的倒置。惟有将审讯法式倒置,法定该审的不审,审理的均是法定不应审的,才气将黑白倒置,才气判被告胜诉。那恰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让被告主张“案由”,倒置审讯法式所要到达的目标所在。

  7.枉法裁判

  在扼杀我的“诉讼恳求”、“诉讼理由”及案件的“诉讼标的”的根底上;在不供给任何相关证据和法令根据的根底上 ;在褫夺了我的原告“恳求权”、“主张权”也即被完全封口的根底上;在审讯法式及青红皁白被完全倒置的根底上,判我的“上诉恳求和理由不克不及成立”,那一切已然构成了“枉法裁判”的证据链条。

  三.

  面临那一显然是为了一己私利而失往理智、违犯职业道德、踩踏法令的判决,我想任何一个稍有维权意识的人都是无法臣服的。2006年4月,我向嘉兴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至2007年2月收到了“浙江省加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加民二监字第3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2007年4月,我又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曲至2008年10月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申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书”

  对“通知书”而言,不难揣测,假设中院相关指导是一位“依法处事”的指导的话,那么就不成能产生那一完全颠倒是非的错案了,为了缩短篇幅,不谈也罢。就“裁定书”的情状,仅此中的一个问题扼要介绍一下:

  起首是本案能否契合法定再审前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本案共有七项再审事由契合再审规定,别离是:

  (1) 原审扼杀了我的全数“诉讼理由”(按照更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4号》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契合该法第1款第1项的规定;

  (2) 原审推翻我的“诉讼主张”所供给的事实无一与我的“诉讼主张”有关,契合第1款第2项的规定;

  (3) 所有“证据”均未经量证,契合第1款第4项的规定;

  (4) 原审讯决没有供给任何法令根据,契合第1款第6项的规定;

  (5) 原审窜改我的“诉讼恳求”,契合第1款第12项的规定;

  (6) 原审根据被告的主张确定案由,契合第2款第1项的规定;

  (7) 原审颠倒是非审理本案,契合第2款第2项的规定。

  其次,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讯监视法式若干问题的阐明”(法发〈2008〉14 号)第9条的规定,省高院假设要驳回那一“再审申请”,只要在全盘否认我提出的那7项“再审事由”的根底上,才气成立。而事实并不是如斯,整个裁定过程,竟然只字未提那些“再审事由”。由此可见,“裁定书”是在“再审事由”无一被否的情状下将我驳回。

  多么,原审扼杀了我的全数“诉讼理由”,而再审则扼杀了我的全数“再审事由”。代表三级法院的那四位主审法官,不顾一切违犯17条实体法、21条诉讼法(尚不包罗〈宪法〉、〈物权法〉、〈法官法〉在内),均以容许我提告状讼,不容许我陈说理由那一近乎人食人的野蛮体例,强行将我价值几十万的那套房产判回与房产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告所有,完全在助纣为虐、除善扬恶!四位主审法官、四份裁判书,展露了一幅已然“黑化”的情景图!无法想象,本来应该最讲“法”的法院、最讲“理”的法官,竟然会酿成最不讲“法”的处所、最不讲“理”的人!

  四

  三级法院皆站在犯警之徒一边,鼎力搀扶帮助其侵吞我的合法财富。我最初的一丝期看就是期看更高人民法院是坚守法令底线、庇护公允公允、庇护公民财富的最初屏障。为此,我掉臂年老体弱,不吝代价,三千里迢迢,于2009年4月13日来到“更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招待室”,向招待法官呈上了“再审申请书”。但是,自此以后就再也没有下文。就此,我又屡次给招待法官和法院的七位指导写信,恳求不管若何应该给我一个回答。但均如泥牛进海。《民事诉讼法》第181条明白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契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再审,不契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然而,契合“规定情形”总共达七项的那一“再审申请”,至今已在更高人民法院里足足等了34个月,既没有“裁定再审”又没有“裁定驳回”。想不到,更高人民法院会对此错案连结缄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善恶不分、黑白倒置的错案无人纠,胡做非为、仗势欺人的法官无人管!无人庇护弱势公民的合法财富和权力!

  五.

  我抱定要讨个公允的自信心,从一审法院逐级诉至更高法院,走完了整个诉讼大过程。整整六年半的不懈勤奋,头发都已经熬白了,仍见不到国度司法之正义功用的一丝眉目。《人民日报》曾有过一篇《逃求理性从哪里起步》的评论文章,此中写到:“理性是社会赖以保存的根底,理性建立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而每位公民也应该意识到,任何利益诉乞降价值主张,都应在法治的框架下有序地展开。”从我的至今六年多的“理性”对峙来看;从我的“公民”酿成“访民”来看;从“不法”胜诉“合法”败诉的成果来看;从找不到一家“依法处事”的法院, 找不到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来看,那个所谓的“法治的框架”在哪里?被法官们的权利群殴之后赶出法院大门的我向谁往“利益诉乞降价值主张”?

  张坚

  2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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