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办理人员能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司理或财政负 责人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 理、副司理或财政总监担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做,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轨制,催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办理和股东材料办理工做,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现实控造人、保荐机构、证券 办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办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做并签字;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做,在未公开严重信息 呈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陈述并打点通知布告事宜;
(5) 存眷媒体报导并主动求证实在情况,催促董事会及 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6)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办理人员停止证券法令律例、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帮忙前述人员领会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力和义务;
(7) 催促董事、监事和高级办理人员遵守法令、律例、 规章、标准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实在履行其所做出的许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
出违背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照实地向交易所 陈述;
(8)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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