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何准确解读商家附赠旅游券与游览社的不合理低价游行为!

9小时前 (20:54:05)阅读1回复0
kewenda
kewenda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1
  • 经验值128135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25627
  • 回复0
楼主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令律例研究与应用专家。专为游览社、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店、旅游汽车公司、旅游保险、旅游协会商会等企业、机构做法令、营销、筹谋、财政、税务(营改增)、贸易形式、投融资征询办理参谋;参与各类重特大旅游平安变乱的调整处置,参与各类旅游纠纷疑难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

跟着市场经济的不竭深切开展,市场合作越来越剧烈,商品运营者(商家)为宣传或推销产物,用尽了各类销售手段。此中,“买一赠一”那种附赠式有奖销售是现在市场比力常见的合作手段。在浩瀚的附赠有奖销售中,商家附赠旅游券的销售体例不竭呈现。个别犯警游览社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源,通过不合理低价游之形式,实现获取不合理利益之目标,就是通过与商家合做,操纵商家附赠旅游券的销售体例变相处置不合理低价游。

不合理低价游,一般是指个别游览社操纵旅客妄想廉价的心理,低价揽客,然后通过棍骗、强迫旅客购物等手段不法获利。而游览社与商家合做,通过商家附赠旅游券的体例收客,则是游览社操做不合理低价游的晋级版。

商家的赠品既包罗商品又包罗办事,旅游券是商家赠品中的一种商品。实务中,旅游券可分为旅游产物(包价旅游产物)消费旅游券和旅游代币券等券种。从旅游券的发行体例看,分为商家发行的旅游券、游览社发行的旅游券等形式。

因为商家、游览社等发行人发行旅游代币券违背金融法令律例的规定,且市场上也不常见,游览社自行发行旅游券操做不合理低价游过于明显,因而均不做为本文的阐发重点。本文仅对商家发行的旅游产物消费旅游券做为阐发重点,阐发商家附赠销售体例的特点;透过游览社操纵商家附赠旅游券销售体例,看穿其现实操做不合理低价游之实在目标,从而进步消费者的防备才能,为监管部分治理新型不合理低价游形式供给建议。

以下为12301平台现实案例。

案例一

赵先生一行6人通过家电商家在某甲国际游览社有限公司报名参与云南游,行程日期:12月20日-12月25日,团费:0元。赵先生暗示有以下情况发作:1、其通过参与家电商家活动购置了满5万元的商品,商家赠送云南家庭旅游,帮其交团费2560/人*6,共15360元;2、在行程中导游威胁其强迫购物,立场很恶劣,导游把手镯戴在其嫂子手上,戴上背工镯就拿不下来了,购置两件手镯和两件貔貅共破费32060元。

案例二

李密斯一行2人通过某乙游览社报名去西双版纳玩耍,行程日期:2016年12月24日-2016年12月29日,团费:0元(买工具送的旅游券)。李密斯暗示地接社导游带其去疆域翡翠城并被强迫购物,花了9980元买了一个玉镯,归去后其母亲不喜好,故想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但是要收5%的手续费,屡次沟通无果。

案例三

韩密斯一行2人通过某丙游览社有限公司报名前去云南昆明、丽江、大理6日游,行程日期:11月8日-11月13日,团费:无。韩密斯暗示其家人参与羽毛球团体赛博得2张云南昆明、大理、丽江的6日游旅游卡,在此行程中导游威胁、强迫其购物,招致其在古城区某珠宝翡翠馆购置价值1980元的银杯;在古城区某黄龙玉馆购置价值2880元的翡翠手镯;某百货运营部购置价值880元的银筷;共破费5740元。

一、商家附赠旅游券能否合法?

原《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十二条规定:“运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犯购置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前提”,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不合理合作法》将该条目删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删除该条做了响应的申明: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注:草案保留该条)规定,运营者销售商品(注: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的规定,商品包罗办事,本文中的商品含义也包罗办事),不得违犯购置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前提。有的常委会构成人员和处所、部分、企业、单元提出,对搭售行为的标准,应以运营者具有市场收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做了明白规定,本法可没必要再做反复规定;关于不具有市场收配地位的运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前提,购置者如不肯承受该前提,能够选择与其他运营者停止交易,那属于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涉。法令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那一条。因而,若是运营者不具有市场收配地位而向消费者接纳附赠销售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一)商家“买一赠一”销售行为中赠品的性量及相关法令关系

1.赠品不是无偿赠送的,赠品也是商品。

2.赠品促销,本色上也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商家的“买一赠一”其实不等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消费者必需先付出对价,然后才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力,并且民法上的赠与是不以收益为目标,不附加任何给付前提。

3.从性量上阐发,商家“买一赠一”的行为性量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商家发出“买一赠一”的动静便是对广阔消费者的一种要约,只要消费者根据要约购物,买一赠一合同即乐成立。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根据合同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包管商品量量。

(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令关系

因为附赠销售行为本色上是商家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而,商家向消费者附赠旅游券促销的行为,现实上是商家充任了游览社的角色,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构成了包价旅游办事合同关系。

(三)商家具有游览社营业天分

因为游览社营业属于行政答应项目,若是商家具有此天分,其附赠行为合法有效。

(四)商家不具有游览社营业天分

此时商家的附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等法令律例的规定,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旅游办事合同可能招致附赠行为无效。

因而,一般情况下,只要商家不具有市场收配地位,其向消费者附赠销售的商品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但商家向其消费者附赠旅游券的行为能否合法,还需要看商家能否具有游览社营业天分。那是旅游主管部分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应当留意的问题。

二、商家与游览社的法令关系

游览社是旅游产物的现实供给者,商家与游览社之间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的行为现实上是为游览社兜揽旅客。值得留意的是,商家和游览社之间不属于《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委托代办署理兜揽关系,因为商家附赠旅游券是以本身的名义附赠的,也就是说商家是以本身的名义发行旅游券的。

三、商家附赠旅游券为游览社收客若何结算问题

商家与游览社合做,其结算包价旅游产物的价格大致有三种情形:

1.商家团购游览社包价旅游产物,其团购价格高于包价旅游产物的成本价。

2. 商家团购游览社包价旅游产物,其团购价格低于包价旅游产物的成本价以至为零价格。

3. 商家不只不向游览社付出包价旅游产物成本价,反而还要游览社向商家付出必然费用。

关于第一种情形,商家与游览社之间的价格属于合理范围。关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游览社和商家的价格行为涉嫌违背《价格法》《旅游法》等法令律例的规定,出格是第三种情形,商家和游览社的行为涉嫌违背《消法》《价格法》等法令律例的规定,涉嫌合谋欺诈消费者(旅客)。

四、游览社为什么愿意向商家供给低于成本价的包价旅游产物或者接纳向商家倒贴费用的体例来兜揽旅客?

因为游览社行业属于充实合作行业,一些游览社为了保存,不是从产物设想、量量、营销等方面进步本身的合作力,而是操纵一些旅客的不睬性消费,专门运做“不合理低价游”形式,以一种赌徒的心态不法处置游览社营业,不法获取不合理利益。

游览社运做“不合理低价游”形式的素质就是以低价向商家获取更多的客源,而一些犯警商家通过附赠旅游券的体例与游览社低价结算以至向游览社收取人头费再向游览社供给客源,从而使本身的“利益”更大化。

当游览社通过商家附赠旅游券获取更多客源时,为犯警游览社拐骗旅客并通过摆设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合理利益供给时机。当游览社拐骗不胜利时,往往接纳强迫、变相强迫旅客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而获取不合理利益。那也是犯警游览社愿意通过“不合理低价”形式,并冒着高额行政惩罚风险的原因所在。

五、游览社的“不合理的低价”违法行为能否要承担法令责任?

《旅游法》初次提出“不合理的低价”那个概念,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此违法行为能否要承担法令责任,还需详细阐发。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游览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拐骗旅游者,并通过摆设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合理利益”。第九十八条规定:“游览社违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矫正,充公违法所得,责令破产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游览社营业运营答应证;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充公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撤消导游证、领队证”。根据《旅游法》规定,游览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固然是违法行为,但不需要承担第九十八条的法令责任,因为只要游览社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有要件时,才会承担第九十八条的法令责任。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运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合理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置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斥合作敌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推销,侵扰一般的消费运营次序,损害国度利益或者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操纵虚假的或者使人曲解的价格手段,拐骗消费者或者其他运营者与其停止交易;……”。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矫正,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能够并惩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破产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有关法令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惩罚及惩罚机关另有规定的,能够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定施行”。很明白,游览社低于成本价推销时,同样需要具备每一项规定的所有要件,不然,固然是违法行为,但纷歧定承担法令责任。

因为立法对“不合理的低价”违法行为,没有设定零丁的法令责任,那是以前的“零负团费”和如今的“不合理的低价”游疯狂至此的一个重要原因。及时修改响应法令,对“不合理的低价”游违法行为零丁设置法令责任,是彻底治理“不合理的低价”游的一种有效办法。

别的,关于无游览社营业运营答应天分的商家附赠旅游券的,旅游主管部分一经发现,或零丁查处,或结合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查处。发现商家和犯警游览社通同欺诈旅客的,旅游主管部分要及时传递或移交给工商、价格等主管部分。

我们要提醒旅客,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分代价一分货,旅客选择低价游旅游产物,既害本身,也害别人,希望旅客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游览社出游,选择合法的商家与其合做,不要被犯警商家的附赠旅游券行为所利诱。建议消费者在获得商家附赠的旅游券时,及时领会与其合做的游览社商誉,或者登录本地旅游主管部分的网站查询该游览社的天分,尽量制止受骗被骗。

若是发现商家和游览社通同欺诈旅客,旅客要拿起法令兵器,向旅游主管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价格主管部分赞扬、举报,曲至向法院诉讼,庇护好本身的合法权益。

0
回帖

若何准确解读商家附赠旅游券与游览社的不合理低价游行为!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
载入表情清单……
载入颜色清单……
插入网络图片

取消确定

图片上传中
编辑器信息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