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肖某举行婚礼,礼聘某公司为其做婚庆办事,包罗主持、摄影、摄像、婚车粉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等,总费用5500元,此中摄影办事为600元。婚礼完毕后,周某、肖某付出了全数办事费。然后,该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影材料丧失,无法向周某、肖某交付该材料。周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办事费5500元并补偿精神损害安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除摄影材料不克不及交付外,其余办事均已完成,故该公司应返还的办事费应当是摄影部门的办事费600元,而非全数办事费用。同时,因为婚礼过程摄影材料记载的内容关于周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公司形成笔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对周某、肖某形成精神上的损害。人民法院连系该公司的过错水平、承担责任的经济才能、当地均匀生活程度综合裁夺精神损害安抚金为6000元。
【说法】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履历,婚礼现场的影像材料是每一对步进婚姻殿堂的夫妇的贵重材料,具有不成复造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本案诉争的摄影材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影像材料的丧失,进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虽未对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身体安康及完全性的损害,但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补偿必然的精神损害安抚金。
法官提醒,运营者要不竭标准本身的运营活动,出格是对顾客有精神价值的商品、办事,更要提拔运营量量,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金 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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