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量猛增问题多多收好那份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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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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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量猛增问题多多收好那份维权指南

岁暮促销、年货节……每年春节前都是国人网购顶峰。消费者低价买到紧俏货,商家“耍赖”不发货,该怎么处理?进口食物没有中文标签,能否契合我国相关法令规定的平安食物?电子产物激活后,商家回绝“七天无理由退货”该怎么办?那份网购维权指南请您收好。

案例一

下单后商家未按许诺时间发货,消费者能够要求补偿吗?

小吕在某网店购置了一双跑步鞋破费854元。购置时该商品页面中卖家鼓吹称“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撑持判定!”下单后小吕等了两个礼拜之久,那笔交易的物流信息仍不见有动静。期间小吕向店展客服催促屡次,被对方以各类理由搪塞。小吕询问店展客服那款鞋子能否缺货,对方称比来系统坏了查不了库存,并告知小吕:一周不发货请自行申请退款。小吕非常生气,本身购置时店展声称商品为现货,根据购物网站的现货发货规则应该在72小时内发货,现店展过期发货且没有任何抵偿办法。小吕认为卖家违背《消费者权益庇护法》,构成欺诈,于是将东家小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交付商品,并补偿原告购置金额3倍的补偿金2562元。

庭审中,小胡认可该商品在原告购置时确实存在缺货问题,其时店展员工没有及时修改商品页面,招致两边存在严重曲解,其行为不该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吕在小胡运营的网店购置涉案商品,两边成立收集购物合同关系。店展在商品页面中许诺“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撑持判定!”小吕下单并付出响应货款后,小胡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且标注“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撑持判定!”的字样足以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和购置意愿,小吕下单后小胡及店展客服不只没有对缺货情状主动沟通阐明,反而以其他理由掩饰缺货事实,小胡存在虚构库存的有意,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而小吕要求小胡承担补偿价款3倍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撑持。法院最末判决小胡向小吕履行发货义务;向小吕付出补偿款2562元。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契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陆续履行、摘取弥补办法或者补偿缺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胡不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小吕有官僚求其承担陆续履行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55条的规定,运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补偿其遭到的缺失,增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办事的费用的3倍,增加补偿的金额不敷500元的,为500元。本案中,小胡告知消费者涉案商品能够“当天发货”的虚假情状,使小吕做出购置该商品的错误意思表达,存在欺诈行为,小吕有权主张购置价款的3倍补偿。

展开全文

在网购平台购置商品时,如商家未根据约定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属于违约,消费者能够要求商家承担陆续履行、摘取弥补办法或者补偿缺失等违约责任。如商家存在虚构库存诱使消费者与其订立合同等欺诈行为,消费者能够向有关部分赞扬举报,或者向法院告状,主张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的规定付出赏罚性补偿。

案例二

进口食物无中文标签,消费者能够要求退款吗?

顾密斯在某代购网店购置了4盒日本进口食物,总价8800元。顾密斯下单后,店展安放发货。到货后顾密斯拆开一盒食用,却发现该产物不只没有标示中文标签,更属于未经进境查验检疫并答应进口的违法食物。后顾密斯与商家沟通期看可以退货退款,店展客服以此中一盒商品外包拆已被拆毁影响销售为由,仅附和退货剩余3盒。经协商无果,顾密斯将该网店的运营者吉利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吉利商贸公司对4盒日本进口食物退货退款并承担10倍补偿8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密斯与吉利商贸公司之间成立收集购物合同关系。因涉案商品未加贴有中文标签及中文标注的消费日期,足以影响食物平安,故属于不契合我国相关法令规定的平安食物。吉利商贸公司做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对相关产物的各项食物平安原则应当明知,其销售行为违背《食物平安法》。顾密斯主张被告吉利商贸公退货退款、承担十倍补偿,于法有据,应予撑持。法院最末判决顾密斯返还吉利商贸公司涉案日本进口食物4盒;吉利商贸公司返还顾密斯购货款8800元,并给付补偿款88000元。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食物平安法》第97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拆食物、食物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阐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阐明书。标签、阐明书应当契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规定和食物平安国度原则的要求,并载明食物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办署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络体例。预包拆食物没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或者标签、阐明书不契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食物平安法》第148条的规定,消费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缺失外,还能够向消费者或者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10倍或者缺失3倍的补偿金;增加补偿的金额不敷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物的标签、阐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抵消费者形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吉利商贸公司明知涉案商品属于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仍停止销售,顾密斯有权主张被告退货退款,补偿价款10倍补偿金。

食物平安无小事,运营者应当履行进口食物的查验义务,制止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物。当消费者购置到诸如无中文标签等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的进口食物时,应隆重食用,需要时能够向销售者主张付出价款10倍或者缺失3倍的补偿金。

案例三

电子产物已激活,消费者能够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吗?

小林是一名电子产物发烧友,“双十一”活动期间,他在某网店购置了一部4399元的手机。到货后,他根据阐明书的提醒将手机激活利用。第二天,小林认为该手机屏幕色彩不天然,对眼睛欠好,于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店展客服以手机被开机激活为由回绝。经屡次协商无果后,小林将店展的运营者有光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款退货,退款金额为4399元。

有光科技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已被激活,招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且根据订单截图展现,其曾在订单付出页面提醒小林“已激活的数码产物如无量量问题,不撑持七天无理由退换”,故该涉案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等电子产物激活后对其价值影响较大,能够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前提是销售者必需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实认法式。本案中,原告在申请退货前,就已将涉案手机激活利用,被告有光科技公司虽在付出页面明白告知,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于销售流程中对原告的单次购置行为设置了确认法式,故被告不得回绝原告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宣判后,被告有光科技公司上诉,二审庇护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25条的规定,运营者摘用收集、电视、德律风、邮购等体例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阐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新鲜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成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量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集购置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下列性量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能够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第20条的规定,契合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商品,收集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实认法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置行为停止确认。如无确认,收集商品销售者不得回绝7日无理由退货。

因为收集购物存在特殊性,法令付与消费者7天“懊悔权”,而理论中存在一些平台和商家,私行发布“霸王条目”,回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货申请。购物过程中如遇“退货难”问题,切勿被商家或平台“牵着鼻子走”,若商品不属于免于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范畴,可向有关部分赞扬举报,或者通过诉讼路子依法维益。同时,需要提醒消费者重视的是,7天无理由退货其实不等于7天无前提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连结无缺,且特殊品类的商品以及购置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文中人物、公司、商展、品牌均为化名)

文/杨晴(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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