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有禁飞区域,他却从中嗅到了“商机”,同时也走上了立功道路。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查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供给侵略、不法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式、东西功,一审讯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3万元。
周某是杭州市某公司员工,次要工做是补缀无人机,同时也是个无人机发烧友。
2021年9月,周某偶尔加进了一个无人机喜好者线上群。在群中,他看到有人在讨论若何解禁无人机(去除无人机禁飞区域限造),就一会儿来了兴致。因为在他补缀无人机的过程中,曾有顾客向他征询能否解禁无人机。
随后,周某向群里人征询,并根据对方给的链接下载了软件,购置了利用证书。一番操做后,禁飞限造公然取缔了。“既然客户有需求,为什么我不赚点外快呢?”周某起头酝酿一个赚钱的路子。于是,他将购置的软件证书,加价卖给那些找他解禁的客户。
周某在收集上发布“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信息,妥帖无人机解禁的营业。等有人购置时,他通过长途操做,为客户去除无人机禁飞区域限造。半年多时间,周某不法获利2万余元。
2022年6月,公安机关对周某立案侦查后,移送西湖区查察院审查告状。经查,周某所用软件通过下达号令修改无人机系统参数,伪造限飞解禁答应证,使无人机设备可以在限飞区域中违规飞翔。
西湖区查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供给侵略、不法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式、东西功对周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退还了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国度规定,侵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摘用其他手艺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施行不法掌握,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第285条第三款规定,供给专门用于侵略、不法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式、东西,或者明知别人施行侵略、不法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立功行为而为其供给法式、东西,情节严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查察日报)